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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申請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的規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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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1、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⑴有確定的名稱和經營范圍;
⑵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2、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的申請(書面)材料(統一用16開紙打印或書寫):
①發行單位名稱、地址及出版物存儲倉庫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詳細住址、住宅及移動電話號碼等;
③經營范圍(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
④經營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遞);⑤經營出版物出租的經營場所周邊200米范圍內有否中小學校。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申請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3]27號文)的規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一、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二、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行資質;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條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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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