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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相關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在有效期內沒有出現死亡事故的,有效期滿可不再審查,延續3年。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違反相關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相關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規定處罰。
違反相關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規定處罰。